意大利——无效试用期协议和无条件撤销
在案情诉讼的背景下,法院认定,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协议无效,因为它没有指明该雇员将被分配的具体职责,以及分配给她的专业概况。
关于随后的处罚,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雇主基于无效试用期协议的非法解雇的后果不属于意大利2015年第23号立法法令第3(2)条规定的情况范围,需要适用有效保护,但受上述法令第3(1)条规定,因此适用:只有所谓的赔偿保障,在实践中设定为四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
法院的裁决
事实上,该员工辩称,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试用期协议,根据意大利第23/2015号法令第2条,由于试用期结果不成功而给予的解雇应被宣布无效,随后适用完全恢复保护。
在替代方案中,该员工批评了判决,理由是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第3条第2段,应适用意大利第23/2015号法令第3(1)条规定的保护,而不是减少的重返社会保护。
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基于几项调查结果驳回了该雇员的抗辩。
法院首先指出,由于试用期协议的条款是部分的,因此该条款的无效性并不扩展到整个合同,而是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419条第2款,从一开始就适用于最后的雇用。
由此可见,一方面,自由退出制度不再适用,另一方面,雇主的解雇必须等同于普通解雇,但须经过司法审查,以确定是否有正当理由或正当理由。
法院继续认为,在意大利第23/2015号法令引入的制度中,具体案件不能追溯到上述法令第2条规定的终止无效的范围,这条规则仅适用于“歧视性解雇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案件”。
在排除了第2条的适用之后,法院审查了所谓的《就业法》第3条,以便核实适用于本案的保护。
意大利上诉法院指出,在《就业法》立法机构的监管框架中,复职保护在本质上仅仅是剩余的,仅适用于因正当的主观原因或正当理由而被解雇的案件,其中在法庭上证明了对雇员缺乏重大事实争议(意大利第23/2015号法令第3(2)条)。
因此意大利上诉法院继续认为,在没有有效试用期协议的情况下给予的无条件撤回,因为它不属于上述第2段提到的任何具体案件,应被视为受意大利第23/2015号法令第2(1)条规定的赔偿保护一般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