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技术工人不再需要接受特定技术领域的培训才有资格在越南工作。相反,技术工人的定义是经过至少一年的培训并拥有至少三年适合其预期工作职位的工作经验的人。
此外,第70号令明确并扩大了“执行董事”一词的范围。因此,执行董事可以是 (i) 企业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的负责人(这有助于澄清第 152 号法令中“执行董事”的先前定义);(ii) 负责监督某个机构、组织或企业内至少一个领域并受到该机构、组织或企业负责人直接监督的个人。
第一步:批准使用外劳的需求
在此步骤下,雇主必须向省或市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MOLISA)或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DOLISA)提交有关需要使用外国工人的报告和说明外国工人预计工作的地方。第 70 号法令将提交使用外籍劳工需求批准申请的时间缩短至外国人开始工作前至少 15 天,而第 152 号法令规定为 30 天。
第70号法令还包括与改变使用外国劳工需求有关的具体案例,这些情况可能在雇用外国工人的过程中出现。这些案件涉及需要外籍工人的职位、职称、工作安排、数量和地点的变化。
此外,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雇主想招聘外国工人担任某个职位,他们必须首先在MOLISA或省级就业服务中心的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寻找该职位的越南工人预计使用外籍劳务需求申请批准日期前15天。MOLISA 和 DOLISA 尚未就这一问题提供明确的指导,因此尚不确定这项义务到底意味着什么。但70号令规定,招聘公告必须载明职位、工作内容、聘用人数、资格要求、经验、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无法招聘越南工人来担任该职位,则可以提交使用外国劳工需求的批准申请。
第二步:申请工作许可证
对于工作许可证申请,第 70 号法令具体概述了三类合格文件,而不是第 152 号法令中规定的“提供证明该个人是经理或执行董事的文件”的一般规定:(i) 公司章程或机关、组织或企业的运作规则;(二)企业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证书或者设立决定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三)关于任命机关、组织、企业的决议或者决定。
根据第70号令,除文凭、证书或培训证明外,专家和技术人员还可以使用以前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工作许可证豁免证书代替外国机构、组织或企业出具的经验确认文件。
对于专家或技术人员,并在更新工作许可证后继续在相同职位和职称工作的外籍人士,无需重新提交初始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所有文件。相反,他们只需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签发工作许可证;(二)健康证明;(iii) 两张彩色照片;(iv) 批准使用外籍劳工的要求;(v) 经核证的护照复印件或经雇主确认的护照复印件;(vi) 已颁发且有效的(以前的)工作许可证的核证副本。这意味着在之前获得更新的工作许可证后获得新的工作许可证的过程变得更加简单。
如果外国工人在多个地点为雇主工作,则工作许可证申请必须列出申请中的所有工作场所。
在此情况下,不再需要提交使用外籍劳工需求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