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和维护安全、无健康风险的工厂和工作系统;
作出安排,以确保与使用、操作、处理、储存和运输植物和物质有关的安全和不存在健康风险;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
维持在雇主或自雇人士控制下的任何工作地点的状况,使其安全及不会对健康构成危险,并提供及维持进出该工作地点的安全及不会对健康构成危险的通道;
为其雇员提供和维持一个安全的、没有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为他们的工作福利提供适当的设施。
雇主也有义务制定工作中的安全和卫生政策,并说明实施该政策的组织和安排(《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第16条)。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OSHA还包括雇主有责任制定和实施处理雇员在工作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程序。
“可行”的问题取决于所讨论风险的严重程度、对风险的了解以及消除或减少风险的方法、消除或减少风险的方法的可用性和适用性,以及消除或减少风险的成本。在判断保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时,应考虑整个行业的普遍做法和知识。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雇主有额外的责任进行和实施与安全和健康风险有关的风险评估,并任命一名职业安全和健康协调员。协调员的作用是协调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而不是安全和健康官员的作用,后者负责确保遵守该法的规定和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条例(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第29条)。
提供安全工厂的责任并不取决于工厂是否在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承包商已经安装了一个净化装置来清除石棉。在他开始工作的前一天,一位检查员发现了电气故障。审裁处认为,被告有责任确保雇员使用去污设施时是安全的。
在这方面,雇主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职业卫生与健康条例》1994年第15(2)(c)条)。例如,从事可能或可能使雇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工作的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对健康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雇主还应确保按照批准的监测和分析方法监测雇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接触监测应由卫生技术人员进行。
凡雇用安全生主任是为了确保在工作地点适当遵守规定,雇主须指示一名直接控制该地点活动的人工作,协助安全生主任调查意外、险些意外、危险事件、职业中毒及疾病。
工作场所发生事故、险情、危险事故、职业中毒或者职业病后,安全卫生委员会应当在安全的情况下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随后,安全和健康干事将向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调查结果报告,随后委员会将举行会议讨论该报告。该报告应至少保存7年(《1996年职业安全和健康(安全和健康委员会)条例》第13和14条)。
根据工作活动的相似性对其进行分类;
通过突出对员工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风险的任务操作(例如健康、安全和环境危害)来识别危害;
通过计算或估计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
如有必要,确定风险是否可容忍并实施控制措施。
修订后的OSHA现已规定雇主有法定责任进行和实施风险评估。
被任命的安全和卫生官员必须在前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其雇主提交健康和安全报告。虽然没有强制规定这些报告必须定期提交给公共当局,但这些记录应由雇主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在必要时由官员检查或调查。
例如,在接触危险化学品方面,根据《200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对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使用和接触标准)条例》,雇主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在工作地点监测辐照情况的结果;
开展的任何健康监测方案的集体结果;
从供应商处获得的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社会保障局是一个政府机构,除其他外,提供和管理工伤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向雇员提供保护,使其免受因其工作和在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或职业病的伤害。
在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外国工人也受《社会保险条例》下的工伤保险计划的保护。根据这一计划,外国工人可能有资格获得医疗、残疾和康复福利。
1969年《就业与社会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如果雇员根据该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障法赔偿,那么根据任何其他有效法律,雇员无权从雇主那里获得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联邦法院严格适用这一条款,因此第31条禁止根据成文法和普通法对同样的工伤提出任何其他索赔。
如果工作地点雇用40人或40人以上,雇主还应设立一个安全和健康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协助制定安全卫生规则和安全工作制度;
检讨安全及健康计划的成效;
就工作场所意外的趋势进行研究;
审查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政策,并对这些政策的任何修订提出建议。
根据经修订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在宪报刊登的指明工作地点,雇主须委任一名雇员担任职业安全及健康协调员,负责协调工作地点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