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第 237.5 条要求某些公司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过程中向加拿大税务局(“CRA”)报告不确定的税务处理。此报告义务适用于 2022 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在本文中,我们讨论这些新规则对大型企业的影响以及不合规的后果。
1、公司有纳税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
2、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美元;
3、公司必须提交纳税年度的加拿大所得税申报表。
关于第一项要求,第237.5(1)分节将“相关财务报表”定义为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就公司而言,或就公司所属的合并集团而言,该集团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必须为财务报告目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与在加拿大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相关的其他国家特定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例如,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3、在纳税年度结束的一段时间内。
关于第二个要求,第 237.5(9) 款规定,公司是否满足 5000 万美元资产门槛应参照该法第 181(3) 款确定,该款规定,为了确定“持有资产”,公司资产的“价值”:(a) 不得使用权益法和合并会计法;(b) 应使用向公司股东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金额。因此,确定一家公司是否满足 5000 万美元资产门槛的依据是该公司的未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三个要求是公司必须提交加拿大所得税申报表。如果公司是加拿大居民,或者是在加拿大有应税存在的非居民公司(例如,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或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则将满足此要求。
为清楚起见,有关 RUTT 的披露义务仅适用于与该法案相关的税务处理;公司无需披露超出该法案范围的不确定税务处理(例如省税、GST/HST 和非加拿大税)。
CRA 指出,报告公司必须披露与其合伙权益相关的 RUTT(如有)。
报告不确定税务处理的规定表格是 RC3133,可报告的不确定税务处理信息申报表。除其他外,表格 RC3133 还需要报告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RUTT 所属的相关纳税年度;
对相关事实的描述;
公司根据其相关财务报表和税务处理确定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RUTT 金额”),以及这些差异是暂时的还是永久性的,涉及税务属性,涉及财产价值的确定,以及涉及跨境交易或非居民实体;
RUTT 是否已通过公司的其他文件向 CRA 报告。
CRA 认为 RUTT 所涉及的纳税年度是报告公司的应税收入受到影响的年份。因此,报告公司可能需要在与公司财务报表反映不确定性的年份不同的纳税年度报告 RUTT。此外,如果 RUTT 多次包含在报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则必须按照 RUTT 适用的每一年的规定表格进行报告,除非 RUTT 已被撤销。
第237.5(5) 款处罚的尽职调查抗辩可根据第 237.5(6) 款进行。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采取了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谨慎、勤勉和技能来防止未能提交文件”,则该公司将不承担第 237.5(5) 款的处罚。。尽职调查抗辩是否有效是一个事实问题。
随着RC3133 表格首次提交截止日期的临近,大型企业应意识到其在不确定的税务处理方面的报告义务。